|
旬阳县司法局
“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工作总结
旬司发[2008]43号
县委政法委:
自全县政法系统集中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以来,我局严格贯彻落实县委政法委和市司法局关于集中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作了统一安排与部署。通过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深入宣传、强化措施,活动效果明显,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现将我局“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前段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夯实措施。自全县政法系统集中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全面展开后,我局做到了“三个到位”:一是贯彻宣传到位。及时传达贯彻了县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关于在政法系统(司法行政系统)集中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意见和精神,并召开了局党组(扩大)会议,专门对活动进行了研究部署。将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精神及时传达给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做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抓好活动的共识。二是组织领导到位。及时成立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及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各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办公。三是活动方案制定到位。制定印发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实施方案,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辅导与座谈讨论相结合、理论引导与现实教育相结合等方式,确保了教育活动的深入健康开展。
二、多措并举,强化学习。为确保我局“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开展深入人心,取得实效。我们积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并采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深入宣传:一是组织会议宣传。活动开展以来,我们多次召开了全系统干警会议,认真组织干警学习上级关于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开展此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将干警的思想、行动统一到此次“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来。二是组织活动宣传。我们上街举办了法律政策大咨询活动,将法律政策与“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同步宣传,做到人人皆知,深入人心。三是组织集中学习讨论。组织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集中学习与讨论,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及其在中国的发展”、“中国国情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西方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比较”、“政法工作要把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四个专题及党的十七大精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报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学习讨论的主要内容。力求从自身实际和思想建设出发,通过反复讨论,集思广益,使干警深刻领会、全面把握党的十七大对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作出的战略部署,全面把握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对政法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进一步统一对新时期政法工作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认识。同时,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
三、重点突出,效果明显。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期间,我们准确把握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强化部门职能,增强业务能力,规范职业行为,明确服务方向,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队伍和司法行政工作的满意度为教育主线,做到重点突出,确保活动效果。一是把握学教重点,夯实学教理念基础。为了让干警融会惯通,真正从集中学习与讨论中受益,我们紧紧抓住胡锦涛总书记的“三个至上、三个坚持”核心教育不放,从党的十七大精神、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报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等四个专题进行集中学习,确保了长效学习的理论基础。二是注重实效,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与机关作风整顿、改进工作相结合。为了取得活动实际效果,我们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坚决杜绝了“形式主义”和“虚无思想”,使干警真正在思想认识上有了新的提高,在工作作风上有了新的转变。坚持在学中干、干中学和边学边改的学习思路,使工作质量和水平都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全局上下学风浓厚,机关作风得到有效加强,精神面貌昂扬向上。三是加强学习交流。活动期间,我们高度重视相互学习与交流,办学习园地4期,学习心得交流2次,学习心得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集中讨论与交流,做到互相勉励、共同进步。通过一系列的学习讨论活动,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大步提高。促进了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突破性发展。法制宣传教育取得新成效,基层基础工作全面得到加强,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面不断扩大,法律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开展以来,我们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效果,但离上级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决心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把学习讨论活动引向深入,用马克思主义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始终坚持政法工作的正确方向,全面履行司法行政机关的各项职能,全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努力把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为全县经济社会率先突破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旬阳县司法局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