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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落实“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总体要求,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省司法厅近日决定,从2008年10月28日开始,将每月28日确定为“公证法律援助日”。这一天,各级公证机构在原有日常办理公证法律援助的基础上,开设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设立专人、专柜、亮牌接待,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及时、周到的公证法律援助。这是我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服务农村、农民、弱势群体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率先在全国推出的一项创新之举。
公证法律援助的对象是有本省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有充分理由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公证法律帮助但是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公证费用的公民,其中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失业保险金又无其他收入的;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因自然灾害或者其它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救济的;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家庭经济困难或者社会福利组织收养的未成年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获得公证法律援助的。公证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刑事案件;请求赡养、抚养、抚育和给付劳动报酬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赔偿的;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补偿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和赔偿的;追索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的;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需要予以公证的与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其他需要公证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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